首页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与秩序,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履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