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受影响地区的应急响应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辐射监测与评价,必要时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调用支援力量进行监测与评价,以便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所进行的监测与评价应当包括:

空气中、地面上或者受影响海域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境内食品或者进口食品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来自污染区人员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来自污染区的车辆、船舶、飞行器以及其他物资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对进入境内的放射性烟羽的跟踪监测;

利用上述各种数据和来自境外的有关资料,对事态的变化进行连续评价,预测其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