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受影响地区的核应急组织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行动及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