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对于来自事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与物资,在放射性沉积地区活动的人员,以及可能受污染的食品与饮用水等,有关应急响应组织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或者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