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 第十条 境外发生使我国境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核事故时,由国家核应急办按照《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规定,直接或者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事故发生国家(地区)迅速提供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各项初始事故信息及有关后续信息,并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我国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