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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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