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案件终止调查的; 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