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