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冒用国家基准物质证书、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标准物质编号和标准物质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标准物质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标准物质冒充合格标准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