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标准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获证机构以及标准物质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代理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测量结果的标准物质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