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