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