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