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