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或者没有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举行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