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公开、公正、效率;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