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单位举行听证的,由该单位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自行组织。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