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于中央单位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相关支出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四十一条 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抚育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号)同时废止。此前财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