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