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