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林业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林业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林业标准报批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林业标准报批稿,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填写林业标准报批签署单后,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