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会或者函审专家的意见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下列林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相应专业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林业标准审报单;
标准报批稿;
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审查会会议纪要和会议代表名单,或者函审单和函审结论;
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对应标准草案;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符合印刷、制版要求的插图与附图;
含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的软盘。
前款规定的报批材料,(一)至(五)项的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国家标准一式6份,行业标准一式4份,(六)、(七)、(八)项的材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