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标准起草小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承担的工作;
标准的编制原则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的新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对比情况;
主要试验或者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结论,预期的经济效益;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林业标准,应当在审定标准前制备出相应的标准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