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三十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省在确保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省工作实际,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内容附后。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