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十二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