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九条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