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条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收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来的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林业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用油量。国家林业局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