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撤消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