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组织安排、执行进度、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确保研究目标的实现和经费的规范使用,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