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备案时,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如实申报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或者采用分散进口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进口前未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由发展改革委暂停有关车型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待汽车生产企业纠正后,再予以恢复。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