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 第三十五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海关申报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时,征免性质栏填报“整车征税”,成交方式栏填报“CIF”;企业向海关申报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时,征免性质栏填报“零部件征税”,成交方式栏填报“CIF”。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