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汽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报纳税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和资料:

核定中心的核定报告;

企业上月有关车型的整车生产数量(核定结果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除外);

企业上月进口的已用于生产组装整车的有关车型汽车零部件清单(核定结果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除外);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