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 第三十三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 第三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的所有备案车型经核定中心核定均不构成整车特征,并且企业缴清有关税款的,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办理解除税款总担保手续。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