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条码支付的真实场景,按规定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银行、支付机构应在支付交易报文中通过特定域标识该交易为条码支付交易,以供报文接收方正确识别并进行授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