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十九条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确保条码支付交易经客户确认或授权后发起,支付指令应真实、完整、有效。 移动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正确、完整显示扫码内容,供客户确认。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仅显示扫码结果并提示下一步操作,不得显示付款人的支付敏感信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