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指定专人操作与维护条码生成相关系统。条码信息仅限包含当次支付相关信息,不应包含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相关的支付敏感信息。
特约商户展示的条码,仅限包含与当次支付有关的特约商户、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订单等信息。
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不得包含未经加密处理的客户本人账户信息。
特约商户展示的条码,仅限包含与当次支付有关的特约商户、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订单等信息。
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不得包含未经加密处理的客户本人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