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十七条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和安全防护,强化交易密码保护机制;通过支付标记化技术应用等手段,从源头控制信息泄露和欺诈交易风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