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十六条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所涉及的业务系统、客户端软件、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等,应当持续符合监管部门及行业标准要求,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