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