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已建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