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