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