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