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