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