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