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