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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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