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