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十一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